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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名 29 歲 本 地 男 子 , 被 落 案 控 以 一 項 發 放 淫 褻 物 品 罪 , 今 天 稍 後 在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。 警 方 分 別 於 本 星 期 一 及 星 期 二 接 獲 兩 名 本 地 藝 人 代 表 報 案 , 指 在 互 聯 網 上 發 現 貌 似 藝 人 的 不 雅 照 片 。 警 方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科 技 罪 案 組 接 手 調 查 事 件 , 前 日 在 新 界 拘 捕 這 名 男 子 , 並 在 他 的 寓 所 內 撿 獲 兩 部 電 腦 。 警 方 於 電 腦 內 發 現 涉 嫌 與 案 件 有 關 的 不 雅 相 片 。 警 方 提 醒 市 民 在 互 聯 網 上 發 放 淫 褻 物 品 , 包 括 轉載 淫 褻 物 品 及 其 互 聯 網 超 連 結 , 無論 能 否 從 中 獲 利 , 都 將 會 觸 犯 香 港 法 例 第 三 百 九十 章 《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》,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一 百 萬 , 及 入 獄 三 年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