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睇返先知"之前我冇睇"
原來新先2006年9月29日已在公司註冊處申請撤銷註冊解散公司及已於2006年9月29日憲報刊登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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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報刊登後3個月後即
2006/12/29公司亦予以解散.
但照公司註冊處規定應是
不合規定的
申請撤銷註冊有何規定?
答. 有關公司必須為根據《公司條例》註冊成立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,但不包括《公司條例》第291AA(16)條指明的公司,或根據該條例第XI部登記的公司,及符合下列規定者:
公司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;
公司從未開始營業或運作,或
在緊接該申請之前已停止營業或運作三個月以上;
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;及
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註冊的書面通知。
轉載自公司註冊處網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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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返2個工作天可能星期三27號又要約大家去公司註冊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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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東邪 於 2006-12-25 10:12 PM 編輯 ]